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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務關系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雖然簽訂了《勞務合同》,但其外在表現形式與勞動關系非常相似,表面上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一方支付報酬。在此情況下,勞動者一方主張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時,該如何認定呢?近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審判庭審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2023年6月28日,李某與某實業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勞務合同期限為3年,勞務內容為路燈巡查、維修、清潔工作,個人社會養老保險等均由李某自行繳納;同時約定,李某因自身身體原因在上下班期間發生意外的,所有責任均自行承擔。同日,李某在《勞務合同簽收單》上簽字。2023年8月26日19時38分許,甘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與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相撞,造成甘某、梁某、李某受傷,隨身攜帶物品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不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李某向內鄉縣人社部門申請仲裁,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24年2月21日,內鄉縣人社部門裁決申請人李某與被申請人某實業公司之間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1月20日存在勞動關系。某實業公司不服該裁決結果,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李某、某實業公司雙方在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1月20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2023年6月28日,某實業公司與李某簽訂《勞務合同》,同日,李某在《勞務合同簽收單》上簽字。李某訴稱該合同名為《勞務合同》實際為勞動合同,但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無證據證明其受到隱瞞或欺騙的情況下,其在《勞務合同簽收單》上的簽字應當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某實業公司招聘李某系為特定項目,該項目并非某實業公司固定項目,某實業公司招聘界面也寫明該崗位可兼職,從上述情形可以認定某實業公司并無與李某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雖然李某與某實業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管理關系,但是該管理側重于在提供勞務時的安排,不能以此認定雙方具有人身和組織上的依附性。且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享有工資待遇外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和待遇,雙方《勞務合同》明確約定由李某自己負擔社會保險,顯然不屬于勞動關系。綜合上述情形可以認定,某實業公司與李某沒有形成人格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不符合勞動關系從屬性的特征,不能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故,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某實業公司與被告李某在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1月20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性質及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截然不同。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穩定的社會關系,具有人身隸屬性特征,受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調整,勞動合同需遵守國家關于工資、社會保險等強制性規定;勞務關系是指平等民事主體基于協商成立的法律關系,一般具有短期性、臨時性特征,體現雙方之間的意思自治,受民法典調整。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1月20日李某與某實業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該考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從屬關系,包括人身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供稿:聶傳青 馮劍曉)
關鍵詞: 內鄉法院 簽訂勞務合同能認定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