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實上存在兩個以上不同的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如盜竊犯將偷到的財物存在家中或者賣掉,其窩贓、銷贓的犯罪行為,被盜竊犯罪行為吸收,只成立盜竊罪。
吸收犯的特點是什么?
這些行為通常是屬于實施某一種犯罪的同一過程,相互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前一個行為可能是后一個行為的發展階段,后一個行為可能是前一個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
吸收犯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重行為既指行為的程度,也指行為的性質。前后的犯罪行為有輕有重時,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輕行為被重行為吸收。
(二)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預備行為是實行行為的必經階段,先有預備行為,繼而才實施實行行為時,預備行為被實行行為吸收。
(三)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從行為是主行為的輔助行為,是次要的行為。一般先有從行為,進而實施主行為時,從行為被主行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論處,不適用數罪并罰原則。
吸收犯應該如何懲罰?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原則;
2、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即數行為中如果某一行為是為實施另一行為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只按另一行為定罪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