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原告的范圍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該規定對原告資格認定的關鍵標準為,原告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
公民之間因財產糾紛、合同糾紛等引發的訴訟都屬于民事訴訟范疇。在民事訴訟主體中,原告和被告是最重要的兩個主體。成為原告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充當原告的,那么民事訴訟法原告資格包括哪些?我們通過下文了解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我國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制度的規定
法律意義上的資格,是指社會主體滿足立法機關預設的一定條件而在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法律身份或充當的法律角色。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即指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定訴訟主體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充當的法律身份,與法院、被告等其他訴訟當事人產生相應訴訟法律關系,受人民法院裁決約束的一種訴訟主體在整個程序中的身份。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對原告資格的規定為: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該規定對原告資格認定的關鍵標準為,原告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而關于“利害關系”一詞的具體含義和內容,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此這也成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障礙和學者們討論的話題。
二、對我國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認定標準的修改與完善
通過前述分析我國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制度的滯后和不足,為充分保護新興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借鑒國外有利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亟需從立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國關于這一制度的不適宜的規定,實質上就是要大大拓寬原告資格的范圍。
(一)刪除“直接利害關系”作為原告資格的認定標準
(二)明確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多元化
將私人、社會組織等賦予有權提起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已是國際上較為普遍的做法。社會組織作為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私人利益的代表,當其所代表的利益受到侵犯,理當有權以原告資格提起訴訟。而公民作為我們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元素,不論自身利益抑或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其均為最終的受害方,也就自然而然地享有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三)建立惡意訴訟行為的懲罰機制
擴展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范圍,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保障遭受侵害的私人和公共利益,但同時也要防止一些個人或者組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故意將與案件無關的人或者單位列為被告的惡意訴訟行為的發生。因此,應當進一步修訂現行《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惡意訴訟行為的懲罰機制:經審判機關審查,屬于惡性訴訟行為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同時,因惡性訴訟給對方造成民事權益損害的,對方可以提起侵權行為訴訟,追究惡性訴訟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公民要在成為民事糾紛案件的原告,需要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并且要有合理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法院收到訴訟狀后,會對民事訴訟法原告資格進行審查。確定無誤后會要求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民事訴訟原告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1、如果原告是個人的,要準備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以單位名義起訴,則要準備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果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還要有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 2、起訴狀若干份,根據被告情況準備起訴狀的復印件,立案時要向法院提交比被告人數多一份的起訴狀,同時自己手里還要留一份起訴狀。即兩個被告的情況下,要向法院交3份起訴狀,同時自己手里要留一份,以備開庭用。 3、關于證據。要準備的證據份數,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是和立案時起訴狀的份數一樣的,也要提供復印件。另外需要重點強調一下,以上的材料最好用A4的紙復印,還有就是有的法院要求提供被告單位的基本信息,也就是說在被告是單位的情況下,可能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基本注冊信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