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的法律上的地位:
根據《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
(一)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繼父母不僅要保證繼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證繼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對于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未成年的繼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二)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
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養成人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三)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1985年《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同時該意見還對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或養子女作出了可以代位繼承的規定。
(四)繼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繼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繼父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
在生父母與繼父母的婚姻存續期間,對于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原則上不能解除。其次,如果繼子女已經成年,并與繼父母的關系惡化,經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但是對于已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仍有義務承擔其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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