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數賣房子歸誰
一房數賣,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對這類問題,應當根據是否已經辦理登記,分為兩種情形處理:
第一種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經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或預售登記,對該種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的規定,辦理了登記的購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種情形是數個買賣均未辦理登記,對該種情形,數個購房人均處于平等的債權人地位,均有權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但房屋僅有一套,不可能每個購房人的要求均可獲得支持。我認為,在此種情況下,房屋交付給哪一方,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購房人是否已經實際居住,如果開發商已經將房屋實際交付其中一方居住、使用,則應當考慮支持其實際履行的請求;
(2)購房人是否已經實際付清房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經實際付清房款,則應當考慮支持其主張;
(3)房屋是否有購房人附加的價值,如其中一方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修繕等增加房屋價值的行為,則應當考慮支持該方請求;
(4)履行成本問題,在確定應當支持哪一方的請求時,應當考慮履行成本最低的一方的請求。這些因素應該綜合考慮,從中確定最適宜實際履行的一方。而對于不適宜實際履行的其他購房人,其只能按照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一房二賣的賠償原則
1、一房二賣的賠償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對一房二賣買受人的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開發商一房二賣該怎么防范
1、交購房款和網簽要同步進行。簽訂的購房合同必須選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目前的房屋買賣交易設置,網簽可以使房產交易透明化,通過規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利益;通過備案有效防止一房二賣。
2、要調查所購房屋的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正式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之間還有一段時間。由于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波動,賣房者有可能在這段時間內將房屋以較高價格轉讓給第三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購房者要調查所購房屋的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對賣房者一房二賣的行為加以防范。
3、盡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后再向賣房者支付首付款。這樣可以避免賣房者一房二賣,詐騙購房者的購房款。
4、房屋交付時,購房者要向開發企業索取《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