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房屋轉讓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沒有辦理過商品房預售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比較簡單。只要開發商、買受人、受讓人協商一致后,解除買受人與開發商原先簽訂的預售合同,再由新的受讓人與開發商另簽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可以,不需要經過房屋主管部門的批準和履行預售商品房轉讓程序。但是如果預售合同已經在房屋主管部門進行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
(二)個人轉讓商品房等住房,需要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做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