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是指保障房屋和室內財產,包括室內裝修、家用電器、日用品等房屋財產的保障性保險。這種保險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在保險期內,如果被保險房屋和財產遭受火災、雷擊、暴風雨等自然災害或事故造成的損失,可以得到賠償。
家庭財產綜合保險責任范圍
(一)保險責任
保險人對存放于保險單列明的地址內的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當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突發性滑坡。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4、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墻、屋頂、屋架)倒塌。
5、存放于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6、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二)責任免除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2、核子輻射和污染。
3、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損毀。
4、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或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5、堆放在露天環境的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稈、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墻、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因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6、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等造成的損失。
7、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8、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9、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用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7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10、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不是的。
一般壽險類合同屬于給付型,按合同規定的保額來賠付,財產險是補償性的合同,就是按照出險時保險標的的價值給予賠付
給付性合同又稱非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特定事件出現或者保險期屆滿,保險人就必須按照保險雙方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的合同。
一、給付性合同的特點是什么
給付性合同的履行有時并不發生一般意義上的傷害事故,也不一定會帶來損失,只是滿足被保險人的某種需要。大部分人身保險合同都屬于給付性合同。由于人的身體和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貨幣衡量的,保險金額只能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需求和繳費能力確定,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特定事件發生后,保險人就以保險金額作為給付金額。
二、給付性保險合同與補償性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是什么
1、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之間的聯系(共同性)表現在:
(1)二者具有共同的保險基礎,都是為了穩定社會經濟生活,都是采用危險分擔的原理而設定保險人責任的。
(2)二者在設定合同義務時依據的法律相同,例如,都必須有合格的主體,都應該存在保險利益。
(3)二者采用相同的索賠程序,要求請求人必須提供保險單。
2、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之間的區別是:
(1)目的不同。補償性合同是要獲得相應賠償,被保險人因事故發生而依照保險合同獲得的金錢給付,可以用來直接地補償財產的損失,如修復房間、采購機器等。保險法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這種義務稱之為賠償責任,也蘊含著標的物的損失可以由金錢給付后的重新購置而得到賠償。賠償的目的就是為了使標的物恢復原有的使用功能。與此不同,給付性保險合同訂立目的在于,投保人不是為了使標的能夠恢復原有的性質及狀態,而是為了使現有的生活條件得以保持或有所改善。比如,人壽保險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發生危險事故后,能夠有一定的物質生活保證。
(2)保險金確定標準不同。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的是標的的實際價值或者市場價格,法律要求應該保證保險金額不得大于標的物的價額。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與標的價值無關,因為這種合同標的或者由于性質決定沒有金錢價值(如人的壽命),或者市場價格波動極大(古玩、珠寶、出土文物等)難以評價。
(3)保險金給付條件不同。補償性保險合同規定標的物發生毀損時構成保險事故,即被保險人的財產受到了實際的損失,表現為財產量上的減少。如果保險事故沒有發生,被保險人不得請求賠償。與此不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有一部分是以標的損失為給付的條件,如被保險人死亡。而另外一部分合同,災害事故及損害結果不是必然條件,被保險人達到一定的年齡,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屆滿,保險人都要給付保險金。不僅如此,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未發生而各種期限屆滿時,收取的保險費不予退還;而給付性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有時還加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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