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我們看藥品有效期,從藥盒上看。但更多的時候,會出現藥盒子扔了,只保留了一板藥的情況。如果鋁塑板上有明確的有效期,那沒有問題,但沒有呢?
近日,一位藥企同行就遇到了類似事件,“是鋁塑包裝的膠囊,沒吃完,中盒就被我扔了。等過了一陣子的現在,我又需要吃這個藥,但是忘記有效期了,而這個鋁塑板上面只有批號,鋁箔上倒是有有效期36個月,但是批號不是正常的年月批號,是一串數字,然后我打客服問了這個批號,該公司的回答是沒法根據批號查到生產日期,也就是無法確認有效期,這種情況,這個藥是不是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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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進口藥或者試劑中,很多是字母與數字組合的批號,但這并不會導致無法通過批號溯源到有效期。而且在一些試劑盒中,比如本身包含酶、陽性對照液、陰性對照液、洗液、酶標板等多個組分,這些組分的單獨批號可能是不同的,那么如何設定整盒的有效期?以最 先到期的為準。這種情況往往在盒上或者說明書里有標注。如果去看對方的批生產記錄,其實能看到這個批次里所有組分的細分批號。也就是說,即使多組分的情況下,依然能查到有效期。
如果藥企就是表示查不到有效期呢?從藥企經歷來說,這些負責對外接口的崗位,本身就應該是由那些有一定經驗和知識背景的人擔任。而不是看著哪個小姑娘很機靈,特別會和人打交道,培訓一下就上崗了。
因為機靈這種特性,是無法與成套的體系做對抗的。更多的時候,機靈的外在表現形式是投機取巧,而在藥企這個領域,除非你是在人事部或者其他與專業毫無關聯的崗位,否則可操作空間并不大。像這個案例中,可能工作人員是真不懂,而且可能還認定“丟了外盒,導致查不到,是你自己的責任”。另外一個推測可能就比較麻煩,領導識人不清,對外接口的品行不端,也知道能查到有效期,但偷懶,就是不想去問詢質量或者生產部門。
這些年因為自購藥品的質量問題,我也和一些藥企打過很多次交道,實事求是的評論,有些藥企敵視任何外面消費者的抱怨或者說咨詢。面對質疑,先詢問消費者的身份和職業,“你是藥企的嗎?是那個某某制藥的嗎?”仿佛外界就不應該有人知道打電話維權一樣。看人下菜碟,在這個崗位是很常見的。當然在商言商,理論上為公司減少損失是合情合理的。但不能突破底線,像這種知道批號卻說沒法查有效期的,絕 對是不能有的。無論哪家藥監系統給你解釋,都很難說得通,最起碼的一點,要保證通過批號可以溯源。
而且這也是《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2006年3月1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4號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明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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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對于內標簽和有效期的說法如下:
“第十六條藥品的標簽是指藥品包裝上印有或者貼有的內容,分為內標簽和外標簽。藥品內標簽指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的標簽,外標簽指內標簽以外的其他包裝的標簽。
第十七條藥品的內標簽應當包含藥品通用名稱、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等內容。
包裝尺寸過小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藥品通用名稱、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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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內容太多,沒法都標上,那至少也要能由企業人員查到所有的信息。其實對于客服這種推卸責任的說法,如果消費者有意跟進,我不用質疑你是不是劣藥,直接根據你的“無法確定有效期”來舉報你“藥品無法溯源”就好了。管你是怎樣,反正你自己說的查不到有效期。
真到那個階段,我猜企業方又有一個說法,“客服培訓不到位,實習期,未經許可私自回復”等一些打馬虎眼的理由。把一些事推給“培訓不到位”是不恰當的,如果本身人懶就是不負責,她總能有理由裝聾作啞。是不是藥企也要搞下類似臥底調查的形式,由自己人去打電話問問客服,看看實際水平與態度。別讓一些不專業的客服,克掉了藥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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