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出現重號,只要到戶口所在的派出所開具居民身份證號碼變更證明,再到戶政大廳申請新證。如果異地出現重號,其中一方只能通過當地的戶籍系統來查詢另一人信息,通過雙方協調解決,其中必須有一方更改其身份證號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我國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登記發放始于1986年,大量的重號身份證就是在那時留下的。據介紹,1986年,由各地政府牽頭成立了頒發身份證領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市縣的勞動、民政、人事、財政、公安、計委等十多個部門;具體到給居民登記、照相、編號則是由各區(縣)、街道(鄉)組織人員進行。身份證的編號工作應該嚴格依據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簿進行,不同的戶口所在地、不同的出生日期和性別,所對應的編碼也不同,每個居民的姓名都應登記在相應的編碼下。但是因為工作量太大,參與登記、編號的人員多,素質參差不齊,漏登、錯登無法避免,不但身份證號碼有錯的、重的,還有照片錯的。由于當時全部是人工操作,有錯的也根本發現不了。1988年,首批領取身份證的居民資料、編碼登記才移交到各派出所。 18位的身份證代碼中,1至6位代表行政歸屬,7至14位代表出生年月日,15至18位代表檢測碼和性別。出現重號的條件是:兩人必須是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同年同月同日出生、性別相同。但也有并非“同年同月同地生”的人重號,有關專家稱,這主要是在遷戶口時戶口遷徙證出錯或模糊導致電腦登記錯誤。 1999年公安部曾通知要求各地檢查糾正身份證重號問題,但對具體兩人出現重號誰改并沒有明示。據了解,各地在改變身份證重號的方法也不盡相同。在廣州是誰先發現誰更改。而在大連市,相關的糾正原則較有代表性:對重號雙方現仍在第一次編碼的派出所轄區居住的,由雙方協商,保留其中一人的身份證號碼,更改另一個人的;對重號雙方都已遷出第一次身份證號碼編碼的派出所轄區的,誰先發現誰先更改號碼,保留另一重號人的身份證號碼;對于一方遷出第一次身份證號碼編碼的派出所轄區的,由仍在派出所轄區一方更改。以上情況下變更居民身份證是免費的。凡是變更身份證號碼的,都由當地派出所開具《居民身份證號碼變更證明》,以方便更改其他證件。 更改身份證號碼中的經濟損失,例如新身份證的工本費,公安部門可以承擔,但給居民帶來的間接損失,如補辦其他證件的費用得由居民自行承擔。 事實上,各地在辦理重號更改時,公安部門往往免費為改號者辦理新的身份證,但至于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證件更改帶來的費用或損失,是由居民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