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2022年11月30日,為督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藥品全生命周期質量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MAH主體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依據《藥品管理法》《疫 苗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國家藥監局綜合司發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會稿截止日期2022年12月9日。建議MAH提前按照該清單進行自查,未雨綢繆,防患未然,切實維護公眾用藥安全。
一、MAH關鍵人員的范圍?
1) 2010年中國現行版GMP關于關鍵人員的界定:藥品生產企業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第二十條)。
2)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關于關鍵人員的界定:2020年1月15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的組織機構、企業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登記手續。疫 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等關鍵崗位人員的變更情況(第四十五條)。
3)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關于關鍵人員的界定:
【關鍵人員要求】:持有人(包括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配備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生產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藥物警戒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以上關鍵崗位人員應為企業全職人員,并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要求。
【企業負責人的界定】: 本規定中的企業負責人,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二、新規對MAH關鍵人員有哪些特殊要求?
參考文獻
[1] www.nmp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