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稅款罪立案的法律論據是什么?
偷逃稅款罪立案的法律論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偷逃稅款罪數額巨大標準怎樣處罰?
偷逃稅款罪數額巨大標準是一萬元以上。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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